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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存在诱导当事人供述的主观故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侦讯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掌握这些证据存在的相关线索?
阿蛮:没有。
但是我们在多次会见上诉人的时候,他多次陈述上述情况。
审判长:那上诉人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林志:这个我怎么可能有呢?
(审判长接着转唤了第二位证人李志国,李志国的说法和赵鹏差不多。
)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一下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现场证据(比如手印和dna鉴定结论)是客观的,和被告的多次主观供述也是相吻合的。
被告人得知自己被判死刑以后,出于害怕刑罚的目的才翻供的。
这种翻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建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请辩护人谈一下辩护意见?
阿蛮:从现场的照片来看,发现被害人尸体的地方绝对不是第一现场。
明显是有人动过手脚的。
我想问一句,有哪位愚蠢的罪犯杀人之后会把沾满自己指纹的凶器放在尸体的旁边?难道他就是为了让公安机关顺利的侦破案件吗?另外被害人身上检出了上诉人血液分型,不代表被害人身上的这些血液就是上诉人的。
要知道双胞胎兄弟血液的dna是相同的。
再说了,这些检测的样本是否经过污染也不得而知。
审判长:休庭合议,三十分钟以后,重新开庭,作出判决。
三十分钟以后,审判长和审判员重新步入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本院认为,尽管上诉人当庭翻供,但并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的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罪名理解的错误,不能作为诱供处理。
辨护人提出的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申请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故此被告人林志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但是应当考虑的是,林志的犯罪行为毕竟是因与被害人家庭矛盾所致。
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应当慎用。
上诉人林志并不是非杀不可。
本着慎用死刑的原则,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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